使用者須作的保證
承諾達成良好的電子郵件行銷
主動傳送商業郵件
商業電子郵件
- 商業郵件不可直接傳送至個人用戶的信箱, 除非出現以下的情形:
- 誠如美國2003年的CAN SPAM Act 所規定,須先徵得個人用戶的首肯。
- 依ECP 歐洲調查隱私法及ECC電子通訊指令所規定,須先獲得個人用戶的同意。
商業電子郵件內容
- 每封商業郵件必須提供收件者可以取消訂閱的選項。取消訂閱的動作皆會做及時的處理,收件者也必須馬上被告知處理所需的時間。
- 商業郵件中的『寄件者、主旨及內容』絕不可包含任何帶有誤導、錯誤、欺騙的訊息字眼出現郵件的主旨,不可以模糊了郵件內容和目的的相關性。
電子郵件地址的收集
定義
如2003年美國CAN SPAM條約所規定,同意如下: 收件者可用『回應』或『主動申請』的其中一種方式,清楚地表明其同意接收相關訊息;如果收件者後來接收的訊息,是和當初接洽方有所不同,收件者可以同意並被告知,未來他的郵件地址會被轉寄到後來訊息處理那一方,以便後續處理更多相關的電子郵件訊息。
依ECP隱私及ECC電子通訊指令所規定,同意如下: 在固有的顧客群網絡中(自然合法人在提供產品及服務下,已取得其顧客的電子通訊資料),同意使用其電子通訊的資料,作相關產品服務的推廣。一旦公司得到顧客的聯絡細節,必須清楚地告訴顧客,未來他們在電子行銷方面可直接做的運用,顧客也有拒絕此項服務的權利。隨著之後每封行銷訊息,公司仍須持續提供此項服務,除非顧客提出拒絕。
依照94/95/EC法令規定: 提出同意,指的就是顧客提出任何的資料主題需求都要表明其已經同意個人資料的相關運用與處理。
商業郵件:大量傳送電子郵件訊息,其主要目的就是透過廣告,推廣其產品或服務。
取消電子郵件的訂閱: 提供方便的機制,用戶可直接取消訂閱,避免日後繼續收到商業郵件。
商業廣告郵件: 收件者在不經同意下,也會收到其商業廣告郵件。